1991年,歐盟曾提出一個建議性的指令,要求制品中五溴聯苯醚(PBDPO)的含量限制在0.1%以下。但由于當時缺乏適宜的PBDPO的代用品,同時考慮到PBDPO在防火安全方面的作用,這一建議性的指令中途擱淺,并于1994年被撤回。曾經對PBDPO反對呼聲最高的荷蘭和德國,當時也沒有試圖出臺有關限制PBDPO的國家法規。而且人們認為,當時并沒有得到令人信服的證據,肯定PBDPO對環境和人類健康有不可接受的危險。 為了減少鹵系阻燃劑對人類健康的危害,歐洲一些溴系阻燃劑制造商在1995年形成了一個自愿的協議,其要點如下。 ①不再制造十溴二苯醚(DBDPO)以外的其他多溴聯苯(PBB)。當時歐洲只有一個廠家生產DBDPO。 ②不再制造非商業性PBDPO。 ③應盡量降低DBDPO及八溴二苯醚(OBDPO)中的雜質含量。 ④應盡量減少制造、加工和處理過程中的五溴聯苯醚(PeBDPO)的釋出量。 ⑤阻燃劑生產商應與產品制造商合作,安全處理含有溴系阻燃劑的聚合物和紡織品。 ⑥應著手進行有關溴系阻燃劑對環境影響的研究。 ⑦生產廠商應發布有關產品的最新資料,以保證安全處理含有溴系阻燃劑的消費品和設備。 2001年5月,歐洲提出了一個限制某些危險物質銷售和使用的建議,關于PBDPO,當時此建議提出后,PeBDPO應當禁用,但八溴二苯醚(OBDPO)仍可繼續生產,不過工業級OBDPO中的PeBDPO含量應限制小于2%,待2002年OBDPO的危險性評估完成后,再根據情況考慮對待OBDPO的策略。 根據對PeBDPO及OBDPO危害性的評估結果,在2003年1月歐盟頒布的RoHS指令中,要求從2006年7月1日起在歐盟市場銷售的新電子電氣產品中,禁止使用PeBDPO及OBDPO。當時DBDPO是作為一個例外,不包括在指令所禁用的PBDPO中,因為當時還在等待對DBDPO危害性的最后評估結果,即此例外將根據DBDPO的評估結果,予以撤銷或肯定。2004年5月,歐盟完成了對DBDPO的評估,沒有發現使用DBDPO引起的危害性。另外,歐盟對DBDPO作為例外這一情況的咨詢也已完成。2005年4月19日,歐盟對是否允許繼續使用DBDPO進行了投票表決,大多數國家支持不將DBDPO包括于RoHS指令中,但因支持票數尚不夠法定的72.3%,所以還需將此問題提交歐盟部長會議理事會裁決。2005年9月2日,歐盟部長會議理事會就此進行了投票表決,大多數投票者贊成不將DBDPO包括于RoHS指令中,而僅有20%的投票者表示反對。贊成票數為反對票數的2倍。2005年9月7日,這一問題返回歐盟委員會,歐盟委員會于2005年10月中旬做出決定,正式將DBDPO作為RoHS指令的例外處理,即允許在歐盟上市的電子電氣產品中繼續使用DBDPO。 歐盟還在討論另一項提議,是否應在歐盟市場所有應用中禁用PeBDPO及OBDPO。 2002年3月5日,荷蘭通過國家立法,禁用八溴醚,但僅施行一年,2003年3月3日,荷蘭環境部撤銷了這一決定。事實證明,禁用八溴醚的決定缺少科學論據。環境中沒有出現八溴醚,且2002年1月起由工業部門進行的八溴醚危害性評估結果也說明,目前對八溴醚還不必過于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