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安徽省財政廳獲悉,早在2014年12月2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正式就安徽省煤炭資源稅適用稅率作出批復,標志著煤炭資源稅改革政策落地。隨后,安徽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制定印發了《安徽省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煤炭資源稅計征方法、應稅范圍、適用稅率、稅收優惠、征收管理都作出具體規定。從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安徽省,下同)煤炭企業將按照新出臺的《辦法》繳納煤炭資源稅。
讓皖籍煤企“輕裝上陣”
1月6日召開的全省煤炭資源稅改革工作會上,安徽省財政廳副廳長孟照紅表示,“煤炭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后,稅負彈性的增加、資源開采成本的提高,將推動煤炭企業轉變經營理念,調結構、轉方式,把自身短期生產目標與資源有效利用的長期目標相結合,推進資源綜合利用和技術進步。希望全省煤炭企業以此次改革為契機,增強改革的信心和決心,深化改革,轉型發展,不斷提高企業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和水平。下一步,各級財稅部門將積極做好各項改革政策的落實和保障工作,關注改革進展,加強跟蹤調度,切實組織好、實施好、服務好煤炭企業資源稅征管工作。”
據了解,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是國務院審時度勢作出的重大決策,也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按照中央統一部署和安徽省委省政府深化改革的總體要求,安徽以“不增加企業總體負擔”為根本出發點,積極探索清費立稅的改革路徑,較好地完成了改革既定任務。同時,借力煤炭資源稅改革,通過清費立稅、精礦征稅以及稅收優惠,多措并舉,精準施策,為處于攻堅克難時期的安徽煤炭企業減輕負擔,增添動力,支持煤炭企業脫困發展,輕裝前行。
煤炭資源稅改革是中央審議通過《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后,稅制改革上的破題之作,也是中央支持煤炭行業脫困的務實之舉。改革給正處于困難時期煤炭企業帶來了“三個利好”:通過清費,清掉了哪些不合理不合規不合法的收費,堵住亂收費的口子,切切實實減輕了煤炭企業負擔;通過立稅,推進稅收法制化,規范政府收入行為,企業對要繳納的稅費有更準確的預期,能夠更好地判斷企業投資成本和效益;通過對衰竭期煤礦開采的煤炭和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實行不同比例的減征優惠,無疑對煤炭企業減負更具有針對性,尤其對安徽省一些企業人數眾多、負擔沉重、礦井效益低下的老礦,將有效緩解企業困難局面。
全面清理涉煤收費基金為煤企減負
清費到位,是改革實施的重要前提和基礎。近年來,涉煤收費基金項目比較多,有些收費基金在性質、征收環節以及對象、方式等方面與資源稅基本相同,收入規模較大,存在費重稅輕、稅費結構不合理、重復征收等問題。安徽省煤炭企業普遍反映負擔較重,要求減負呼聲高。為理順稅費關系,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收費基金的工作要求,省財政廳會同省物價局迅速行動,僅用1周時間,于2014年10月底前,完成了全省涉煤收費基金項目清理工作。12月1日起,安徽省煤炭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停止征收。
與此同時,省級涉企收費清理工作也于當年11月底完成。清理后,省級涉企收費項目由398項減少到170項,包括煤炭企業在內,預計每年減輕企業負擔超過17億元。據初步測算,僅緩征“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一項,全省煤炭企業就減少支出2000萬元。清費,讓煤炭企業享受到了看得見、摸得著的“改革紅利”。隨著2015年省、市、縣三級涉企收費清單制度全面實施,全省煤炭企業負擔有望進一步減輕。
適用稅率全國最低增煤企后勁
煤炭資源稅從量定額計征時,安徽煤炭資源稅額為全國最低,即每噸2元。從價定率計征后,如何使確定的稅率既與生態環境補償相匹配,又能確保中央不增加企業總體負擔的要求得以落實?為此,省級財稅部門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的稅率測算口徑,利用半個月時間,多次深入煤炭企業調研摸底,制定了多種方案,進行了反復測算,注重聽取煤炭企業意見,吸收采納企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在安徽省擬定稅率送審期間,財稅部門多次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匯報反映安徽煤炭企業的現實困難,積極爭取理解和支持。
最終,中央按照最低標準批復了安徽省煤炭資源稅稅率為2%,符合安徽省煤炭企業的改革期待,安徽也成為全國煤炭資源稅稅率最低的省份之一。
根據平移測算,2013年全省煤炭企業共計繳納煤炭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價格調節基金8.25億元。改革后,隨著全省涉煤收費基金清理工作的全面完成,煤炭企業按2%稅率繳納煤炭資源稅,納稅總額與改革前總體持平。
精礦折算征稅促煤企轉型
采訪中,人民網安徽頻道得知,對精礦直接征稅,是此次煤炭資源稅改革在稅制設計上的突破和創新。中央規定,對于煤炭企業開采加工的洗選煤,可以以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洗選煤折算率由省級財稅部門或授權地市級財稅部門確定。實行精礦折算征稅,一方面可以通過政策引導,有效提高企業原煤洗選率,促進煤炭資源的集約利用,另一方面后移了納稅環節,防止稅款占壓企業資金。
據統計,2013年,安徽省四大煤炭企業集團的洗選煤比重(按銷售額計算)已超過80%。如在洗選煤銷售環節,按照一定折算率扣除洗選、運輸成本后征稅,相對于原煤移送使用環節征稅,對企業更為有利。
本著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則,綜合區域、煤種等客觀因素,省級財稅部門對全省煤炭企業洗選煤折算率進行了分戶調研和測算。在充分考慮個別企業反映,如按2%稅率執行,企業負擔可能仍有所增加的情況下,按照適度從寬原則,一企一策,分別確定了洗選煤折算率,進一步體現了不增加企業總體負擔的改革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