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標準調整規則基本覆蓋藥品全生命周期
從國際經驗看,一個藥品從上市到銷售達到頂峰,一般約為8-10年。得益于動態調整機制的推進,中國市場這一進程有所加快。據此,《續約規則》提出對達到8年的談判藥納入常規目錄管理;對未達8年的談判藥,連續協議期達到或超過4年的品種以簡易方式續約或新增適應證觸發降價的,降幅減半。上述調整有利于穩定企業預期,減輕后期降價壓力,減少續約失敗的可能性。
(二)創新藥續約時可申請重新談判
為進一步體現對“真創新”的支持,增加了對于按照現行注冊管理辦法批準的1類化藥、1類治療用生物制劑,1類和3類中成藥,在續約觸發降價機制時,可以申請以重新談判的方式續約,國家醫保局將組織專家按程序進行測算,談判續約的降幅可不必高于簡易續約規定的降幅。
(三)新冠藥品續約時超量可不降價
考慮到新冠疫情的不可預測性,對納入國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診療方案》的藥品,如基金實際支出超出預算,在2023年和2024年續約時可不予降價。
通過完善《續約規則》,藥品的支付標準更加合理,企業預期更加穩定,醫保談判成果得到進一步鞏固,基本醫保藥品保障范圍、保障程度保持穩定,并根據基金和患者個人承受能力得到適度提升,廣大參保患者的藥品保障需求將得到更好滿足。
談判和續約基于藥品臨床價值不是隨意砍價
醫保談判是集合了13.5億參保人的用藥需求,與企業進行的“以量換價”的市場化機制。在不超出醫保基金和廣大參保人的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醫保談判是基于藥品臨床價值進行全面科學評估基礎上與企業的協商,絕不是“價格越低越好”的隨意砍價。本次續約規則的完善與戰略購買、價值購買的大方向完全一致。
牢牢把握基本醫保“保基本”的定位
此外,國家醫保局強調,支持創新必須以“保障基本”為前提。在歷次調整中,國家醫保局牢牢把握“保基本”的定位,盡力而為、量力而行,把藥品保障水平的提升建立在經濟和財力可持續的基礎之上,絕不超越階段、脫離實際。支持創新必須以“患者受益”為前提。醫保基金是參保群眾的“保命錢”,醫保工作的目標就是努力讓每一分錢都花得更值。隨著談判工作的推進,國家醫保局研究建立了一套符合我國實際的指標體系,實現了藥品評審“從主觀到客觀”“從定性到定量”的跨越,對創新的衡量更加精準、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