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應急管理廳印發《危險化學品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記分管理辦法(試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及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開發區(園區)管委會按照分級監管職責和“誰監管、誰考核、誰記分、誰錄入”的原則,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實施安全生產考核記分。
《辦法》明確,主要負責人是指公司制企業的董事長或總經理,非公司制企業的廠長、經理、油庫主任、加油站站長等。根據企業出現重大事故隱患、違法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及其他情形,一次考核記分的分值分別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企業和主要負責人同時存在多種記分情形的,當分別計算,累加記分;同一記分情形在責令限期整改期內,不重復記分。
企業主要負責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從每年1月1日起計算,到12月31日止)內累積記分9分(含本數)以上的,由負責分級監管的應急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對其進行約談;記分12分(含本數)以上的,取消企業和企業主要負責人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列入重點監管對象,由省應急管理廳書面告知其任免權限機構,限期調整其主要負責人工作崗位(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后,由原實施安全生產考核記分的監管部門審核,確實整改完成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分值清零。
《辦法》要求市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記分檔案管理工作,每半年將所有企業的安全生產考核記分情況向省應急管理廳報告并向社會公示;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記滿12分的,要及時向省應急管理廳報告并向社會公示。